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扶貧濟困、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習近平總書記一直高度重視慈善工作和慈善立法。在2006年12月12日召開的浙江慈善大會上,習書記指出:慈善是社會文明和諧的重要標志,是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體現。慈善事業是一項全民的事業,要廣泛普及慈善文化、弘揚慈善精神、宣傳慈善典型、激發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在全社會形成人人心懷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濃厚氛圍,共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貢獻。今天讀來,對慈善事業和立法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立法推動和規范慈善事業,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根據五位一體總要求,貫徹落實共享發展理念、實現第一個百年目標的積極作為。從2014年3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慈善法(草案)》到2015年10月提交常委會審議,只用了一年多時間。2個月后,又提交常委會二審,并決定提交本次大會審議通過,真正體現了高效率。這充分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慈善法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視。《慈善法》審議通過施行后,必將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助力我國按期實現全面小康目標。
康恩貝一直奉行“知恩報恩,回報社會,關愛弱勢”的理念,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在2006年那次“浙江慈善大會”上,康恩貝集團公司榮獲了“浙江慈善獎”。我們積極響應習書記“浙江民營企業家要以‘兼濟天下’的精神,更加主動、勇敢地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積極加入到慈善事業中來”的號召。經過一年籌備,由集團和我個人捐資,經浙江省省民政廳批準,設立了浙江康恩貝慈善救助基金會,8年多來,集團各企業及員工已通過基金會已累計向社會捐贈款物1.2億,集團、我個及員工已經累計向社會捐贈近3億,受益者超過10萬人次。2013年4月集團榮獲“中華慈善獎”。
由于自己及企業長期參與慈善公益活動,我們不但有自己組織的慈善機構,還與浙江省紅十字會、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有關地方慈善總會等有著長期合作。為了審議好慈善法,會前我專門走訪了相關機構聽取了他們的意見。現對《慈善法(草案)》的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建議。
一、關于《慈善法》的名稱
從《慈善法(草案)》的調整適用范圍看,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公益活動,涉及領域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既有捐贈財產的,又有提供服務的,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慈善”。
從法律的傳承和關聯來看,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經明確“公益事業”的概念,與《慈善法(草案)》所稱的“慈善活動”基本一致。
《慈善法》這一名稱,較為狹義,容易讓公眾誤解《慈善法》只是一部針對傳統慈善幫扶捐助活動的法律,甚至誤認為只是某一慈善機構(慈善總會)的立法。因此,建議將《慈善法》的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慈善法》,引入了“公益”的概念,更加切合本法的內涵和外延,又突出了“慈善”這一重點。
二、關于慈善組織的界定與公開募捐資格的獲取
由于黨、國家設立的一些群團組織(如總工會、婦聯、共青團青聯、紅十字會、殘聯等),其部分職能與《慈善法(草案)》涉及的慈善公益組織的職能相關,所從事開展的一些公益慈善活動屬于《慈善法(草案)》調整范圍,但這類組織又不同慈善組織,此前也不一定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這些組織在從事慈善活動中,由于缺乏法規約束,也出現過主辦人員濫用、貪污、侵占善款的行為。今后這些群團組織是否需要向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是否需要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建議在《慈善法》通過后,做好與其他相關法律和政策銜接。
三、關于慈善募捐。建議鼓勵互聯網籌款,取消對募捐地域限制以及對慈善機構的行政級別歧視。
“互聯網+慈善”是近年來公益慈善領域的發展新趨勢,有利于鼓勵和方便捐贈人參與慈善,推動形成“人人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同時也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籌款模式。目前我國已有眾多運行穩定的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如騰訊公益、新浪微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和螞蟻金服公益等。大量公益慈善組織正在利用第三方平臺和自己的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發布募捐信息。要鼓勵發展互聯網公益慈善募捐,具體執法中,民政部門不要作過多限制,但應制訂規范加強管理。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即公開現場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內進行。這樣規定,是否會導致慈善組織紛紛選擇到國家、省級民政部門登記?建議取消或修改該款。
四、關于第四章慈善捐贈的修改意見。
1、關于實物捐贈。草案第四章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這里的表述過于簡單,要求偏低。實際工作中,一些近效期或質量保證期的藥品和近保質期的食品,庫存太久的衣被或質量較差不耐用的其他產品等,實際上都無法用于公益慈善活動,也是不宜接收的。建議在該條第二款“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后加上“,并適合用于公益慈善活動。”,在實施細則中應該明確作出具體要求。
2、關于捐贈物資的價值認定。有成本價、工廠銷售價、市場零售價的區分,其捐贈價值的認定是公益慈善活動中經常面臨的一個問題,建議在《慈善法》及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可以在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相關款中加入“價值”或“單價”字樣。
3、關于履行捐贈協議。捐贈人應信守捐贈承諾,但如果出現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的突發事件或捐贈人經營困難無力履行協議情形,應該免除履行協議義務。建議在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捐贈人違犯捐贈協議”一句“捐贈人”后加上“無故”兩字。并在實施細則中對免除履行捐贈協議義務的情形予以明確。
五、建議將第六章“慈善財產”改為“慈善機構財產”。
“慈善財產”一詞并不僅僅指慈善機構的“財產”,如我省企業捐贈給政府的“五水共治”善款,而根據草案第六章規范的“慈善財產”,則僅僅指慈善機構的財產,故應改為“慈善機構財產”。
六、關于增加相應的促進條款
《草案》第九章所列的促進措施,有所遺漏,建議增加相關條款。
1、為了保護捐贈人和公益慈善服務志愿者投身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性,應增加保障捐贈人、公益慈善志愿者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條款。應該增加對相關人員因過失造成的法律責任的豁免權或從寬處理等的內容。
2、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慈善募捐信息的廣告收入稅收應減免,鼓勵支持有關媒體免收廣告費用或實行優惠價格收取廣告費用,以降低慈善活動成本,提高慈善活動效能。
3、關于增加個人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內容
草案第七十六條提到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本年度所得稅扣除部分的,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但未對個人捐贈出現同樣情況予以明確。實際上,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其按月計算所得稅,如果出現捐贈,比企業更容易超過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865號)規定,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建議在第八十條第一款后面,加上個人捐贈抵免個人所得稅法等的具體內容。以鼓勵更多的個人參與慈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