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應邀列席參加本次大會的胡季強代表在組內作了發言。與會委員們紛紛發言支持他的觀點,并希望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完成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 在五年履職過程中,胡季強兩次提交相關議案。他表示,非常希望這一法律在今年或明年二月可以出臺,以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二次審議稿)的審議意見和建議
一、 電子商務業界及社會各方面一直期盼《電子商務法》早日出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及全社會各方面的努力,本次會議提交的《電子商務法》審議稿的條文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修改后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希望在本屆人大內盡快完成立法,以順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對于個別有爭議的問題,應采取鼓勵創新發展、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擱置爭議,待條件成熟時再列入本法相關條款或由國務院及部門的相關細則予以明確。
二、對二審稿的個別條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建議:
1、根據十九大建設美麗中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建議在第十三條中加入相關要求,修改為: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及違背道德公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2、建議對第二十九條作適當修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該先行征集平臺內經營者的意見。平臺內經營者可以組織賣家委員會,代表平臺內經營者與平臺經營者協商,而不是任由平臺經營者單方面隨意修改規則。
3、建議在第三十條中進一步明確,如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出了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交易條件,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如何申訴和救濟的方式和路徑。
4、關于法律責任。一是根據對十三條的修改意見對第七十四條作相應修改。二是明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在接受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后,不應再接受平臺的重復經濟處罰。
5、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有的競爭對手不以消費為目的,通過多種方式大量購買競爭對手商家的商品,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可否在相關法條中加以約束。
另外,對于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消費過程中的個人信息安全損害,可否明確如何追償的方式和途徑。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胡季強
2017年11月4日